日期:[2024年03月1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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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保护
——魏某女诉杨某男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7年魏某女与杨某男结婚后共同生活,2000年2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内育有一子。2020年后半年双方分居。2023年6月,魏某女将杨某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杨某男辩称,离婚后魏某女不应在夫家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向某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心调取的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某男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显示,该承包合同签订于2017年9月,承包方家庭成员有:杨某男、魏某女、杨某文、杨父(已去世),共4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男代表其农户4人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其农户即取得4.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魏某女作为该农户4名成员之一,且离婚后户口并未迁出,对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应享有相应份额。杨父已在2013年去世,而该承包系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其他3人即杨某男、魏某女、杨某文对该4.6亩土地均享有1/3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判决魏某女对该4.6亩土地享有1/3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典型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用益物权。妇女与男子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权益是关系到农村妇女生存发展的核心利益。目前,农村妇女婚姻关系变动是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因之一,本案的审理依法保护了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保障再婚老年妇女的居住权
——王某女诉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5年王某女与刘某甲再婚,刘某甲的子女刘某乙及刘某丙当时已成年。2015年,刘某甲去世,留下一处院子被划入拆迁范围,获得某村某小区302、303、502室共3套回迁房。2015年9月,王某女与刘某乙、刘某丙签署《分产契约》,约定502室归王某女有生之年居住,其他人不得干涉。2021年,刘某乙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分产契约》签订后,王某女开始在该房屋内居住,期间刘某乙及刘某丙偶尔也来小住。之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女离家。当王某女回家后发现,刘某乙于2022年已将502室出售于他人。王某女遂将刘某乙、刘某丙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继承二人之父刘某甲的遗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女与刘某乙、刘某丙签订的《分产契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乙、刘某丙父亲刘某甲的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不存在遗漏分割遗产的情形,但刘某乙擅自处分《分产契约》中约定由王某女有生之年居住的房屋,已经构成侵权,应赔偿王某女的相应损失。之后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女有生之年对302室享有居住权。
■典型意义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本案通过调解书重新确认了王某女享有的居住权,彻底化解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避免了“一案结而多案生”,并且充分保障了王某女“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合法权益,弘扬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以及尊老敬老的家庭美德。

离婚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举证
——王某女诉尚某男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王某女与尚某男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尚某男常年在外打工,双方矛盾逐步升级。2021年3月,双方协商离婚事宜。后王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尚某男在诉讼中称其在某平台的贷款尚有20万元未归还,该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分担。王某女表示对此贷款不知情。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尚某男所称贷款发生在其与王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尚某男并无证据证明该时间段内向王某女转账,也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该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尚某男的个人债务。
■典型意义
  生活中,夫妻双方中一方对外举债,不知情的另一方有可能会对非自身意愿的举债承担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对当事人及其婚姻、家庭影响极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体现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夫妻双方“共债共签”;第二个层次为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第三个层次为债权人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该条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于引导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要注意获得夫妻双方的签字确认。同时,依据该规定,离婚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较为严格地限制夫妻共同债务的精神,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诽谤严重损害名誉权承担刑事责任
——冯某女等刑事自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杨某男因家庭矛盾与妻子王某女吵架,加之平时与王某女的娘家嫂子冯某女等人因琐事关系不睦,杨某男多次向冯某女发送含有辱骂、诽谤、威胁、淫秽文字和视频的短信、微信,同时还将冯某女等人的照片配上淫秽文字、哀乐等制作成多个视频、图片发布到抖音、快手平台。冯某女等人的视频、图片被转发到多个微信群,浏览次数多达18000余次,导致冯某女接到多人次陌生人来电,冯某女之女王某甲(儿童)产生轻生念头,冯某女的公公王某乙住院治疗。随后,冯某女等人提起刑事自诉。杨某男供述其发布的照片、视频均为虚假信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男将冯某女等人的原始信息篡改为损害冯某女等人名誉的虚假信息,并将篡改的视频、图片在网络平台上散布,引发大量点击、阅读,导致冯某女收到多人次陌生人来电骚扰,人格、名誉遭到贬损。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男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其停止侵犯冯某女等人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上发布的所有关于冯某女等人的图片、视频等信息,赔偿冯某女等人的损失。
■典型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需担责。公民在网络上发布作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未经证实和随意捏造事实的作品。杨某男恶意编造侮辱妇女的不雅内容,利用网络诽谤妇女,严重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使被害妇女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遭受极大影响,而且不雅内容经网络迅速传播,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污染了网络环境。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快立、快审、快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教育被害妇女在受到恶性事件困扰时,要勇敢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