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3月1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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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的生育权益应受保护
——靖某女诉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靖某女入职某公司后于2022年3月生子,产假共计130天。靖某女在职期间该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保机构向该公司支付靖某女生育医疗费1300元和生育津贴23000余元。靖某女于2022年7月返岗,2022年8月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但该公司未向靖某女支付生育保险待遇。靖某女将该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享受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职工休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用人单位应当全额计发。
  本案中,某公司在靖某女在职期间已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靖某女生育后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该公司已收到社保部门向其支付的靖某女的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理应支付靖某女生育医疗费1300元,因靖某女依法享受100天的生育津贴补助,该公司应当全额支付靖某女100天的生育津贴和30天的产假工资。
■典型意义
  妇女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得到保护。为了弥补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可能受到的影响,我国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以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按时申报保险待遇、不按时支付保险待遇的情形,侵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鼓励女性劳动者生育。本案的裁判体现了法律对于女性劳动者生育权益的保护,彰显了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用人单位应发挥扶助妇女的社会职能,重视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益,及时足额为女性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时申报、支付保险待遇。

拒绝性骚扰 司法给你底气
——李某女诉王某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在某驾校科目二练习场,王某男教李某女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在车内对李某女进行性骚扰。李某女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男行政拘留10日。同时李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男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女请求王某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当地经济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王某男赔偿李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典型意义
  生活中,性骚扰的受害者多为女性。女性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给心怀不轨者可乘之机。遇到侵害时,绝不做“沉默的羔羊”,应当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同时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时加害人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社会应形成尊重女性的文明风尚,让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

丈夫以爱之名对妻子过度监视亦属家暴
——赵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王某男结婚多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3月,王某男给赵某女的手机安装了某APP。通过该APP,王某男可以远程对赵某女开启视频监控,监控赵某女的通话记录、开启赵某女的手机定位、选中并删除赵某女手机中的照片。王某男自认为此举是对赵某女的关爱,在赵某女的手机上监视运行该APP一年有余,后在赵某女的强烈反对及不配合下,王某男才将该APP卸载。2023年8月,因王某男殴打、威胁赵某女,赵某女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向王某男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同时,赵某女因王某男存在殴打、威胁、监视其行踪等家庭暴力行为,为维护其自身安全,申请人民法院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法院提供了监控视频截图2页。在截图中可以看到双方的房子里,每个房间都安装有摄像头,不足100平方米的房子里共计装有5个摄像头。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女向法院提交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手机监控截图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男殴打赵某女的行为对赵某女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王某男在赵某女手机上安装某APP软件,在家里多处安装摄像头,这种过度监视行为属于变相的跟踪及监视,对赵某女造成了精神上的侵害,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范畴。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男殴打、威胁赵某女,禁止王某男骚扰、跟踪、监视赵某女,并就保护令的内容向王某男进行了释明,禁止其实施家庭暴力,明确要求其必须拆除现有摄像头及监控设备。后经回访,王某男拆除了摄像头及监控设备,并且未再对赵某女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时依法维权的重要方式。尊重和信任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在婚姻中,以爱为名的过度怀疑和控制往往会破坏夫妻彼此之间的信任与和谐。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过度的监视和质疑,带来的只有隔阂和矛盾,而给予对方足够的自由和空间,才能更好地维系婚姻关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在感情羁绊下长期一忍再忍,实质上是对家暴的纵容,广大女性要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定立场和有力举措。

离婚时应保障婚内因病致残妇女的权益
——张某女诉米某男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张某女与米某男登记结婚,2017年张某女在生育一女后因脑出血住院,出院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2019年3月,经某区残联审核批准,张某女取得残疾人证,残疾类型为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因张某女、米某男长期分居等因素,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且张某女自身残疾又无生活能力,张某女将米某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米某男支付扶养费,同时又起诉米某男,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考虑到张某女长期患病、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对张某女要求支付扶养费的诉求进行了调解。经过法院释法明理和心理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张某女与米某男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米某男向张某女一次性支付生活扶助金20万元。米某男在调解时主动向张某女支付了扶助金20万元,张某女今后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女在生育孩子后即因脑出血住院,治疗后落下二级残疾,此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考虑到离婚后张某女的生活即将陷入困境,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米某男给予张某女适当经济帮助,保护了张某女的基本生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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