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2月2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3月5日起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商贷”

  本报讯 (记者 梁耀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3月5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套数认定上实施“认房不认商贷”政策。
  《通知》提到,为更好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缓解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进一步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对于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通知》提到“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符合这一条件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在二套住房认定方面,标准分为四种情况: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
  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和在全国范围内有购买同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购买不同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和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购买不同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发放贷款。
  此次调整优化的一大亮点是放开申请“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通知》要求,缴存职工于2024年3月1日以前通过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太原市住房的,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贷款担保方式采用本套房产做抵押。
  据了解,《通知》自2024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