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送达公告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晋综改决催〔2024〕011001号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晋综示理字〔2023〕第08007号),要求你公司足额支付石*艳共计1655.2元,其中工资827.6元,另加付工资金额100%的赔偿金827.6元。而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晋综示理字〔2023〕第08007号)确定的金额、方式,足额支付石*艳共计1655.2元,其中工资827.6元,另加付工资金额100%的赔偿金827.6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委于2024年1月30日现场送达本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苏剑 联系电话:7033715
联系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高新街19号208室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