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1月29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B19]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办理我省首例遗嘱监护公证

  我们听说过遗嘱公证、房产所有权公证、婚前财产公证……但你听说过遗嘱监护公证吗?1月22日,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员周英娟给大家讲述了她办理的山西省首例遗嘱监护公证。
  2023年,某一天临近下班时间,公证员周英娟在值班大厅突然接到一个陌生来电,原来是市民赵女士近日病情恶化,在其意识清醒之际,担心自己年幼的孩子在其去世后无人照料,请求公证员帮助她设立一份遗嘱,内容为指定自己的姐姐赵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为何不让孩子的父亲担起监护人的职责呢?赵女士叹了一口气,表示自己和孩子的父亲早在几年前就已经离婚了,离婚时双方协商孩子归女方抚养,为了孩子自己没有再婚。现在孩子的父亲已经再婚,且离婚后很少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便心生此意。又因自己身体虚弱,希望公证员可以尽快提供上门服务,自己和家人感激不尽。
  公证员周英娟表示,为群众办实事是党员干部始终不渝的信念,自己和团队成员会全力以赴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保障赵女士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周英娟立即组织团队成员制定工作方案,携带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等办公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赵女士家。
  一进门,就看到赵女士的母亲将其从床上扶到桌边。倚靠着枕头,赵女士勉强支撑着坐了起来,虚握着公证员周英娟的手,一句真诚的感谢让在场的人都红了眼眶。
  不敢耽误时间,公证员周英娟及团队成员立刻开始工作,耗时三个小时,圆满完成受理工作,将赵女士的意愿完整记录。所幸,过程中赵女士意识清楚,表达明确,并向公证员表示,自己设立遗嘱监护的决定也得到了孩子父亲的认可。又过了两天,加急的公证书如愿送到了赵女士手中。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办理的该项公证,也成为山西省首例遗嘱监护公证。在该起公证案例中,周英娟同志及团队成员用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从具体的公证个案做起,以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为群众办实事、解忧愁。
  那么,什么是遗嘱监护?什么情况下才能设立遗嘱监护呢?
  周英娟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遗嘱监护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遗嘱监护的指定主体仅限于正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被监护人父母,实践中多为未成年人的父母;
  第二,遗嘱监护应通过遗嘱形式设立,排除协议等其他方式;
  第三,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应当具备监护能力。而遗嘱监护公证书作为一种效力较强的证据,有助于实现当事人遗嘱监护的目的,为践行《民法典》监护制度作出更多贡献。 记者 乔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