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被跟踪骚扰可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
案件受理阶段,张某甲和张某乙认为,法院诉讼程序缓慢,无法及时解决当下的问题,加之对许某愈发不满,二人合谋后决定上门骚扰,试图通过非法律手段快速解决问题。
张某甲和张某乙多次蹲守许某,不允许其出门;组织社会人员在其住所大声喧哗,威胁要破门而入;甚至不顾许某反对,强行带着双亲遗像闯入其家中,燃香、烧纸钱、播放哀乐等。这让原本就身心深受打击的许某无法承受,她屡次报警求助仍不能制止,甚至因心脏不适多次前往医院就医。在此情况下,许某只能选择向法院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法院根据许某提供的报警记录、监控录像、病历等认定:许某有人格权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人格权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发出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法定条件,遂发出侵害人格权禁令,禁止张某甲和张某乙跟踪、骚扰许某。
侵害人格权禁令是指申请人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人格权侵权行为,或者可能造成侵害的行为,在诉前或者诉中请求法院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
上述案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新设制度——侵害人格权禁令的适用,这是一种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颁布禁止或限制被告开展某种行为的指令,旨在防止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对人格权的侵害。这种新的法律保护措施,将预防与救助相结合,能够有效防止因人格权的侵害可能引发的无可挽回的损失,为此类权益提供了一种更为快捷,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
这个案例深刻展现了我们对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价值观念到底是怎样理解和践行的。侵害人格权禁令,不仅仅是在许某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给予的一个重要、紧急措施,更是对于张某甲和张某乙不道德行为的一次有力抵制。他们面对的是一直精心照顾年迈父亲的七十岁老人许某,不仅没有丝毫的感激之情,还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屡次骚扰,以至于许某只能选择向法律求助,来维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份侵害人格权禁令,给许某带来了及时的帮助,使她可以重新过上安心平静的生活,同时也是对于张某甲、张某乙过度行为的一次警告和制裁,有力保护了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这一做法在社会各界引起了热烈的反响和好评,也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支持,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 杨茹洁(山西春山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