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1月22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汾阳法院

公职人员“拒执”拘传罚款后主动履行

  本报讯 (通讯员 张建伟) 被执行人胡某作为公职人员,本应带头遵法守法,但其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汾阳法院依法罚款10000元!
  2013年4月,被执行人胡某向中国银行汾阳市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中行汾阳支行审核后向胡某发放信用卡,胡某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2年8月16日,胡某拖欠中行汾阳支行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共计45442.52元。中行汾阳支行遂向汾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行汾阳支行截至2022年8月16日拖欠的各款项共计45442.52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从2022年8月17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胡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中行汾阳支行于2023年6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胡某心存侥幸,对法院进行的集中约谈置之不理,拒不到场。
  11月13日,执行干警到达胡某工作地场所,从办公室将其强制拘传至汾阳法院。为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汾阳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以10000元罚款。在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下,胡某当日即向法院如数缴纳罚款,并将全部款项尽数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