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1月22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

下月起,社会保险费申缴流程有调整

  2023年12月1日起,我省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优化调整内容
  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缴费人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以及其他补充保险费。
  ◎ 灵活就业人员 (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保险)。
申报缴费方式
  ◎ 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 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年(季、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 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12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费渠道
  2023年12月1日后,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完成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建议缴费人优先选择线上渠道办理缴费事项。
  用人单位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厅办税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银行渠道(云缴费APP、协作银行手机APP、银联扫码)、云闪付APP、支付宝、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厅办税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