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1月2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赡养老人要物质与精神双管齐下

  梁某育有子女四人,长子王甲、长女王乙、次子王丙、次女王某某,配偶于1989年12月病故。
  梁某现年94岁,靠每月2000元退休金维持生活,每月还需支付家政服务费2400元,经济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自2019年4月起每月给付梁某1500元赡养费并每月看望梁某两次。
  被告王某某自述现已退休,退休金为每月2500元,王某某向法院提交的2016年—2019年期间相关病历材料中记载,其临床诊断的病状包括“冠心病、心肌缺血、脑梗死、2型糖尿病”等疾病。另查,自2019年5月起,王某某从未看望梁某,亦未支付赡养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某依法对梁某负有赡养义务,法院结合梁某、王某某的实际收入及生活需求情况,兼顾梁某的其他子女亦应各自负担的赡养义务,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标准,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由王某某每月给付梁某赡养费500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由此,子女探望老人系法定义务,梁某要求女儿王某某每月对其探望两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也就是说,法律上的赡养包括精神与物质两个层面,对于物质权益方面的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于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本案的裁判向社会和家庭传递了应及时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需求的正确导向,提醒子女在寄钱寄物的同时,还要常回家看看,唯有物质与精神赡养双管齐下,才能给老年人带来幸福、快乐、充实的晚年生活。 杨茹洁(山西春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