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1月0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8]

山西高院 2022年度行政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之八
对于符合立法精神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予以支持
——同之益公司诉太原市杏花岭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马某与同之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2021年9月13日,马某被同之益公司派往国网长治市供电公司从事空调维修保养等工作。17日上午11时许,马某在空调维修结束找甲方签署服务报告单后,下楼时不慎踩空台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经马某申请,2022年1月2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马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系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同之益公司认为马某所受伤害非因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
  同之益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马某受到的伤害与其工作密切相关,不存在其他工作之外的个人行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同之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目的是对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的一种权利保障,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工伤保险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而与职工对导致事故伤害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无关。这一原则体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本案中,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体现了上述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人民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支持。
之九
避免程序空转 实现案结事了
——陈某诉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陈某通过“天眼查”发现2016年自己被某公司登记为该公司监事,登记材料中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其此前丢失的证件。陈某以行政审批机关在登记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为由,于2021年11月1日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行政审批机关向陈某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陈某以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陈某诉讼的目的在于撤销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但仅通过本诉难以实现陈某撤销工商登记的目的。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法官与行政审批机关积极沟通协商,敦促行政审批机关与市场监管局直接对接,启动行政调查程序,最后某公司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的登记被公示注销。本案以陈某撤回诉讼结案,案涉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协调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各环节,坚持能动司法,“穿透”表面的行政争议,直接指向并解决被诉行政行为背后的核心权益纷争,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与行政机关积极沟通协调,形成化解纠纷合力,一揽子解决被诉行政争议与核心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之十
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鹏祥公司诉山西省税务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8日,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由对鹏祥公司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鹏祥公司补缴增值税、滞纳金共计400余万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鹏祥公司罚款5万元。
  鹏祥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由于纳税争议依法属于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鹏祥公司遂向山西省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山西省税务局认为,鹏祥公司未依法履行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清税前置程序,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遂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鹏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山西省税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基于同一事由对鹏祥公司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个决定系关联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情况下,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明显存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争议案件要求复议前置、清税前置。鹏祥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清缴税款很可能会丧失权利救济机会,并且还有可能造成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且与生效裁判相悖。鉴于此,人民法院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着眼,能动司法,积极作为,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利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府院沟通协调机制等,最终促成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主动撤销诉涉税务处理决定,鹏祥公司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保护中小企业就是保障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坚持保护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没有把解决行政争议局限在“针对争议焦点一判了之”的层面,而是拓宽视野,着眼于为中小企业脱困减负、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主动协调行政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通过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方式一次性解决争议,避免了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空转,实现了公正和效率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