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1月0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6]

山西高院 2022年度行政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据山西高院

  之一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文茂客运公司诉朔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文茂客运公司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省际包车客运业务。其雇员邸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驾驶该公司小客车通过微信公众号,分别从朔州市不同地点承接7位乘客送往太原市不同地点,7位乘客分别从微信公众号下单并支付车费。朔州市交通运输局认定文茂客运公司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件,构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文茂客运公司的涉案运营行为不是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不符合班车客运的基本特征,朔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文茂客运公司涉案运营行为属于班车客运,从而构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终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新业态、新模式的法律保护问题。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传统行业及运营模式中衍生出许多新业态、新模式,这些新业态、新模式体现出高效、灵活、创新等特点,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行政机关在相应行政管理领域就应当予以充分鼓励和保护,以促进市场交易活跃和产业转型升级。人民法院从证据、事实和法律要件考量,撤销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体现了这一理念和原则,彰显了审判工作在推动保护创新、促进发展中的作用。
之二
作出行政处罚时
应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的程序权利
——韩某某诉晋中市交警三大队晋中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1日,晋中市交警三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韩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检测,测得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9mg/100ml。执勤民警当场扣留了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22年3月4日,晋中市交警三大队书面告知韩某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韩某某当场表示要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于3月7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是在3月4日,晋中市交警三大队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韩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韩某某不服,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晋中市人民政府认为处罚程序轻微违法但应保留其效力,故作出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复议决定。韩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晋中市交警三大队虽告知韩某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韩某某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没有充分保障该权利的实现,系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晋中市交警三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典型意义]
  程序正义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行为不仅要在实体上合法、合理,而且在程序上也必须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陈述、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基本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该项权利的实现。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三
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鑫润达公司诉长治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鑫润达公司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销售。2022年1月11日,长治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对鑫润达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鑫润达公司超经营范围在网络平台销售凉菜,价值共计300元。长治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鑫润达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鑫润达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52000元罚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明显不当,遂判决变更为“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行政处罚的实施既有力度,也有温度。本案中,鑫润达公司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在网络平台销售凉菜,但销售额仅为300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立案查处后立刻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过当。本案判决结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提供了指引,有利于实现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