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兜底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5日,高平市的被告郭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路下坡行驶时,与沿路上坡行驶的由缑某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缑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缑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20年5月26日,高平市检察院向高平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附带民事被告即本案原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 110000元,被告郭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0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110000元赔偿款支付给被害人家属。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后,于2023年7月诉讼在案,请求郭某返还垫付的保险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郭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缑某死亡,法院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110000元,原告已赔偿,现原告请求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于法有据,故依法予以支持。
车主为车辆购买保险的初衷是为了分担风险,花较少的保费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更大损失。但是,为车辆购买了保险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不仅保险条款约定了保险公司存在有权拒赔、免赔和垫付后追偿的各种情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醉酒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可以追偿的情形。
本案中,郭某虽然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因其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而且还属于交强险赔付后可追偿的情形,故保险公司要求郭某返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保险只为合法行为兜底,不为违法行为买单。广大驾驶人员要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安全驾驶才是最好的“保险”。
高平法院侯彦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