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陈与妻子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老陈和小女儿共同生活。老陈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女儿们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但遭到了其他女儿的拒绝。
老陈将长女和次女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个女儿轮流看护,共同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的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老陈的诉讼请求。《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记者高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