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7月2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B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
  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
  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
  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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