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4月26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2]

彰显法院司法保护价值取向营造保护创新支持创新氛围

——省高院向社会发布8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上接11版)
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5月任命其为集团营销副总。
  2019年12月,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蒙某某的父亲为股东。2020年2月,蒙某某从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离职,并在2020年3月成为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新任股东。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蒙某某离职后利用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客户资源、对该公司运营模式的高度熟悉、产品价格体系的了解、采购渠道的熟悉等,复制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抢占该公司原有客户,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客户名单中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展会期报、会刊等资料中亦收录有相关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难以认定客户名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并且,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未签订保密协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蒙某某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保留及使用相关客户信息。综上,蒙某某并未侵犯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故法院判决驳回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对于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设立保护屏障,如采取加密技术、设立机密区域、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
  如企业对自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依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陈某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9月期间,以罗某某为首的售假团伙,由罗某某在境外远程操控,陈某某、陈某A、余某、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我国境内进行实际操作,通过微信群寻找需求客户,在全国范围内销售“3M”牌、“大胜”牌N95口罩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陈某某、陈某A、余某、徐某等人分别负责财务、生产、销售、售后、物流等事务并且均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使用。杨某某、李某某系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新佳广告设计服务部的经营人员,在罗某某授意下直接或委托他人为罗某某团伙制作居间合同、销售合同、说明书、条形二维码贴标、防伪标、包装胶带、包装盒、包装箱等。
  经审计,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罗某某等人销售假冒“大胜”N95口罩50万个,销售金额人民币925万元;销售假冒“3M”N95口罩53万余个,销售金额人民币1681万余元。
法院判决
  陈某某等六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分别判处陈某某等六人五年至六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正规厂家生产的口罩是有效阻隔病毒传播、防范疫情扩散的关键防护物资,市场需求较大。
  陈某某等六人利用民众对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渴求心理和 “3M”“大胜”品牌的知名度,通过微信渠道向多个地方销售 “3M”“大胜”N95口罩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犯罪故意明显,社会危害极大,影响十分恶劣。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手段对此类涉疫情知识产权犯罪予以严惩,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