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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向社会发布8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史某某诉王某某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一种治疗胃病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以下简称“治疗胃病”专利)及“一种治疗前列腺疾病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以下简称“治疗前列腺”专利)两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原专利权人。同时,王某某还是山西侯马霸王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侯马霸王”)和山西侯马欣益有限公司(简称“山西欣益”)控股股东。依据前述两项专利生产的“猴头健胃灵”和“男康片”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及主要销售产品。
2008年3月5日,王某某和史某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王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侯马霸王、山西欣益两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史某某,同时将涉案的“治疗胃病”和“治疗前列腺”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史某某,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依法将两专利权登记人变更为史某某。从2008年到2015年,王某某对前述两项专利权的签订、转让、变更、合同履行及再转让均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2015年,王某某以史某某办理专利权转让变更时《变更协议》上的签名并非其亲笔签名、转让行为存在瑕疵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将上述两项专利权恢复至其名下。随后,史某某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某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并责令王某某协助其办理该专利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
王某某与史某某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由合同约定可以看出,《专利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因此在史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所附义务即按照《股份转让合同》完成收购股份并支付相应转让款后,《专利权转让合同》即应生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史某某在办理涉案专利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和不当做法,但并不影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因此,判决王某某协助史某某办理涉案两项专利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本案股份转让的核心是专利权转让,案涉专利是两家药企的核心价值,也是转让股份的主要内容。在双方完成股份转让后,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信守约定,全面履行,继续完成《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义务。本案的依法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以实现实质正义为价值目标的司法导向。
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商标特许经营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是TEDELON和 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20年1月,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TEDE-LON”“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将TEDELON和 商标第25类男女内衣、男女袜子、男女睡衣类别授权许可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唯品会、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使用,许可期限五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双方还约定,第一年销售指标1000万元以上,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费用30万元,品牌商誉保证金100万元。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向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缴纳了100万元品牌商誉保证金,支付商标使用费15万元,当年度的商标使用费尚有15万元未支付。由于疫情等原因,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直至2020年4月份才在天猫开设“太子龙内衣旗舰店”。其于2020年9月起提出解除合同,多次在微信上与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员工协商退出网店事宜,但是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未予正面回应。此外,双方曾就商标的防伪标进行过清算,但存在分歧。双方就案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于2020年12月31日已经解除发生争议。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已正式解除,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其缴纳的品牌商誉保证金100万元。
法院判决
案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第一年销售指标1000万元以上,但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仅完成了36余万元,与合同预期目标相去甚远。究其原因,疫情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因素。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将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履行的僵局中解脱出来。综合考量本案合同履行、收益情况及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因素,考虑本案违约情况,兼顾双方利益平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案涉合同,由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向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品牌商誉保证金83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特许经营许可,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现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的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目的是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现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实现特许人、被特许人双赢的合同目的。
当合同履行中,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赋予违约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从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考量,在出现合同僵局时,往往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时,人民法院主动作为,能动司法,及时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有利于双方从合同僵局中及时解脱,适时再寻商业机会,合理高效配置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烽火丽人》影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于2021年8月13日发现,显示主办单位为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网站域名为tybpqwx.com的“a67手机电影网”可以全剧播放《烽火丽人》影视作品。故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a67手机电影网”提供影视作品《烽火丽人》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
审理中,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交公证书显示,案涉注册的域名属于凡科网,该域名由凡科网转给其他的经营者使用,现由阿里巴巴在运营使用。根据凡科网网站页面显示,tybpqwx.com已于2020年4月16日到期,未续费。
法院判决
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当某网站涉嫌侵权,初步推定该网站的备案开办者为涉嫌侵权人,如果备案者有证据证明,发生侵权时其并非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备案者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备案主体信息显示主办单位虽为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但其于2020年4月16日到期后并未续费。根据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实,在其未续费的情况下,该网站域名不能再使用。即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3日取证时,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不再使用该域名,并非实际侵权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该域名的实际经营人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对备案登记的网站域名或公众号具有审核监管的法定责任,应当及时清理处置不再使用的网站域名或公众号。同时,不论个人还是公司对其备案登记的网站域名或公众号,如不再使用时,应及时予以清理注销,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下转1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