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法院
庭后调解化矛盾 高效助企促共赢
原告韩某与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向被告进购价值30万元白酒一批,后因产品授权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汾阳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案件争议大,当庭未能调解成功。
庭后,承办法官曹敏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双方长远合作为着力点和突破口,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共促发展。同时一方面积极核实案涉公司相关酒类授权手续及进购产品价值这一基本事实,另一方面通过电话积极引导双方主动进行沟通。
经过努力,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该案,法官在征得原告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告,被告启程前往原告所在地,双方进行进一步对接与沟通。经过友好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原告向汾阳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人民法院肩负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使命。承办法官本着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精准把握力度、尺度、温度,把执法办案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积极促成原、被告双方和解,不仅让原、被告双方感受到公平正义,更为推动企业正常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