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4月12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3]

司法护航黄河安澜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山西法院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纪实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山西时明确指出:“扎实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推动山西沿黄地区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山西地处黄河中游,境内黄河全长968公里,流经4市19县,占总干流的17.7%。黄河流域涵盖山西11市86县,流域面积9.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62%,流域人口占总人口65%。山西是黄河文明的重要发祥地,黄河文化遗存丰富,对于黄河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至关重要。山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推进流域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努力为我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全方位保护司法理念
  省高院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并研究制定多方位落实举措,发布《关于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党组书记、院长冯军亲自部署、推动落实,主导文件制定、实地调研及基地建设等工作,贯彻“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原则,强化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责任担当。
  刑事审判中,对污染水体、非法采矿、非法狩猎、盗伐林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黄河流域内典型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既对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破坏和难以修复后果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又注重将生态环境修复及赔偿与量刑情节相结合,秉承惩罚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要以刑事手段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形成震慑,预防犯罪、修复生态。
  吉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张某华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判决其支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生态修复补偿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该案不仅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更注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修复。
  民事审判中,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将绿色低碳原则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始终。充分运用各种保全方式,及时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灵活运用由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第三方修复、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明确修复方法、措施和期限,由侵权行为人全面承担民事责任。
  新绛法院审理的新绛县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公司超越行政许可范围开采矿山,如不及时制止将使林地及周边生态环境继续遭受损害,因此迅速作出裁定,禁止该公司在许可范围外开采矿山、毁坏林地,将禁止令张贴于生产现场,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宣传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时有效防止了生态损害的扩大。
  行政审判中,强化行政审判监督作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定支持合法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避免“以罚代赔”或“以赔代罚”的简单处理。
  偏关法院审理的胡某琴诉偏关水利局强制拆除农家乐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胡某琴在黄河龙口库区内无审批手续修建经营农家乐,水利局对其进行强制拆除,胡某琴却以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定,未经审批修建农家乐,对黄河河道造成污染危害,违法事实清楚,驳回其诉讼请求。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力遏制了当地黄河河道的违法乱建行为,对河道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示范作用。
  准确把握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根本目的,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责令责任人及时履行修复义务。对难以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积极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强化能动司法,释放环境正义、维护环境利益。
  省高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排放化工废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公司非法排放化工生产废水造成塘坝内底泥污染,方量约为375立方米,经查处后,该公司停止排放污水,积极进行技术改造消除潜在危险,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案件予以调解结案。后该公司按期完成了修复并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该案的处理有效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通过积极应用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推动企业向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
  晋城中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万某公司污染环境纠纷案,被告将工业废水排放到厂区内的渗坑,通过自然沉淀的方式进行过滤,污染了周边土壤。法院多次实地查看,反复征询专家意见,积极组织双方洽谈,推动万某公司投入资金1700万元引入新型多重蒸馏设备,改进和完善生产工艺,使得工业废水实现了全封闭,工业废水回收率从原来的60%提升到了95%以上,法院最终以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调解结案。该案的审理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推动了企业绿色健康发展,取得了双赢效果。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山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和最高院《意见》要求,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式,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黄河流域范围内非法采矿案件78件,对178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审理非法狩猎案件45件,对83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打击黄河流域非法采矿、捕捞、狩猎等破坏生态资源类犯罪,对黄河流域的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黄河沿岸居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非法采砂屡禁不止,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比较困难。山西法院针对问题有的放矢,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在汾河入黄口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成立万荣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审理了一批黄河、汾河流域非法采砂案件,该法庭审理的王某等非法采矿案,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为攫取经济利益,在黄河流域生态示范区内大量非法采砂,破坏水土保持,对河床形成安全隐患。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等3人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省高院联合山西黄河河务局在黄河沿岸举办现场会,发布10起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典型案例,针对性强,地域特色明显,促进了群众对传统采砂作业认知的改变,黄河河务局反馈,多项举措震慑作用和示范作用明显,非法采砂违法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
  沁水法院审理的张某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对张某甲等13人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进行销售获利行为予以全链条从严惩处,引导群众坚决抵制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强化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被告人张某栓、赵某元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垣曲法院在案件发生地黄河小浪底库区公开开庭进行巡回审判,对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当庭宣判,既予以刑罚制裁,又责令其承担投放相应价值鱼苗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深入田间地头开庭,跟进司法服务,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周边群众,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山西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历史文化保护”创新模式,先后成立云冈文化保护法庭、闻喜河底文物保护法庭、应县木塔保护法庭等专门法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优势,有力推动文化保护工作法治化。省高院、朔州中院、右玉法院三级法院共同设立右玉长城司法保护基地,强化环资审判、法治宣传、环保教育、生态修复和志愿服务等保护功能,用心用情用力保护文化遗产。
  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黄河流域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类案件192件,对437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守牢文物安全底线。
  芮城法院审理的陈某强、董某师等盗掘古墓葬案,判处2被告人十二年九个月和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本案案涉青铜鼎、青铜盨、青铜禾、青铜盘及青铜器配件20余件,案涉被盗墓葬位于芮城县的黄河流域古魏城遗址,追缴回的青铜盘属国家一级文物。该案入选2021年全国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临汾中院审理的张某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该犯罪团伙先后多次在黄河流域陶寺遗址盗掘东周时期古墓葬二十四座,倒卖后共获利834万余元。人民法院结合案涉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依法判处张某建等11人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体现了严惩重处,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坚定决心。该案入选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涉黑涉恶犯罪,依法严惩侯氏兄弟等盗墓涉黑涉恶团伙,打出了一座“青铜博物馆”,追缴回的3038件文物中,大部分是黄河流域商周时期青铜重器,一级文物达27件、二级文物61件、三级文物145件,入选当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通过全省法院的严厉打击,切实降低了盗掘古墓葬行为的案发率,使黄河流域悠久的华夏文明历史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