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优先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主要污染物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山西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暂行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总量指标无法满足建设项目总量需求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现有排污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内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置换总量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置换方案未落实,也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项目产生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大于0.3吨/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年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年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
该办法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