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1月2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6]
省消协点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看懂这些不公平条款避免踏入陷阱

  2022年,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征集了拍卖、旧机动车交易、教育培训、房屋买卖、汽车销售、移动通信、美容行业等消费领域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并开展了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近日,省消协公布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以下为部分点评。
◎汽车交易领域
  合同条款 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车辆的售出及购买做出单方的反悔。因为此车为二手车,所以不做任何售后服务。
  点评 该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销售者意在通过该条款减轻、免除自身的质量保证责任,剥夺消费者换车、退车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销售者存在隐瞒车辆故障的情况,或车辆本身存有质量问题、隐蔽缺陷时,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更换车辆、赔偿维修费用,也有权利退车并解除合同。
  合同条款 “乙方会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和为甲方提供更好服务的目的收集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地址、邮编、身份证号码、维修信息、购买信息,乙方会将收集到的甲方信息提供给乙方总公司 (包括股东、总公司授权的第三方),乙方和乙方总公司 (包括股东、总公司授权的第三方)可能会使用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致电、发送信息。乙方和乙方总公司可能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司法机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甲方信息”。
  点评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本合同条款中肆意扩大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提供及使用范围,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应当与消费者协商并征得消费者同意,自愿向卖方提供相关非敏感个人信息,并约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避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
◎房屋买卖领域
  合同条款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双方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照该认购协议第二项双方约定时限内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购房,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认购协议,且甲方可不另行通告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乙方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 所谓“定金罚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消费者的原因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后,仍须约定时间找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如果双方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在法律关系上分析,就符合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情形了,此时不应适用定金条款,《认购书》解除或失效,定金应当原数退还。上述定金不予返还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合同条款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了购房定金为贰万元,同时约定了采取银行按揭付款/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支付首期款。
  点评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认购书时,消费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约定消费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款,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在提供了定金担保后,应当先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付首期款,约定支付定金后还须支付首期款,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教育培训领域
  合同条款 “如甲方已消耗课时数不足该合同总课时数的1/3,甲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甲方已支付费用中的1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如甲方已消耗课时效,则出该合同总时数的1/3,若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剩余所有费用将作为违约赔偿金,乙方将不予退还。” “退费需凭借所有收款单据、所有相关资料到店办理、如有缺失不予办理退费。”
  点评 消费者在培训过程中退、转学获得相应退费是法定权利。经营者规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课时后,剩余课时费全部作为违约金,明显超过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中途解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类似合同条款,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提高退费条件或者免除退费责任,涉嫌减损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的退费权利,此类条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要求退费时,经营者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但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当事人平等的原则,给予消费者相应退费。
  合同条款 “凡运动有未知风险,请家长自行为学员购买意外伤害险。”“每次轮滑活动前请家长检查孩子的轮滑装备 (护膝、护掌、护肘、头盔和轮滑鞋),确保已经佩戴齐全。” “若无法提供书面授权他人接送学员的证明,则甲方应当亲自接送学员上下课,并且在指定场所负责学员上课期间的安全、健康的监护责任。”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是否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的提示,以及在危险发生之后是否及时采取社会普遍认同的救助措施等是其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进入培训机构后,监护人与培训机构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培训期间培训机构理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上述条款强制要求家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上课前本应是教练检查学员、检查轮滑设备是否安全的义务强行配置给家长,将上课期间对学员的安全、健康的监护责任转嫁给了家长,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明显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记者 梁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