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三家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上诉人吕某某与乔某某离婚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部分做出了处理,但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因对对方财产情况不明,遂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调查。临汾中院案件承办法官田亚欣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时同时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阳城法院受理的张女士诉高先生离婚案件,要求分割房屋装修款、轿车等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高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并遏制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阳城法院于1月5日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明确告知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万柏林区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此次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不仅告知当事人申报的要求、申报内容,还明确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需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和《承诺书》。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将有效解决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调查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