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1月0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工程被层层发包 用工主体要承担相应责任?

  辛辛苦苦工作赚钱,工期结束,却因工程层层发包,“老板们”互相推诿,不能及时结算。
■案件缘由
  2020年9月,山西某公司与孙某敏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将定襄县某村天然气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发包给孙某敏。随后,孙某敏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张某凤。10月,张某凤又将该工程发包给闫某良。闫某良雇佣赵某军等9人进场施工,约定报酬为大工每日300元,小工每日200元。完工后,赵某军等9人因劳动报酬问题与闫某良发生争议,由于闫某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赵某军等9人决定提起劳动仲裁。
  2021年,被告赵某军等人向定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定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山西某公司支付赵某军等9人劳动报酬共计61950元,孙某敏、张某凤对上述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后山西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须支付上述各被告工资。
■法院裁判
  庭审中,定襄法院依法追加闫某良为案件第三人。闫某良对被告赵某军等九人提交的工资表予以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接受劳动者提供的劳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山西某公司作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单位,而闫某良、张某凤、孙某敏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由原告依法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依法判决原告山西某公司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时支付被告赵某军等9人劳动报酬,闫某良、张某凤、孙某敏依法对上列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判后,山西某公司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为由向忻州中院提起诉讼。
  忻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务人员依约提供劳务后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务用工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人员有权请求用工单位支付报酬。本案中,山西某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劳务项目分包给孙某敏,孙某敏又与张某凤签订劳务协议,张某凤又转手承包给了闫某良,张某凤、闫某良均无劳务项目用工资质,山西某公司应对其允许无资质劳务分包行为负责。况且山西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成果的总承包人,负有监督孙某敏支付劳务人员劳动报酬的责任。故其在不能证明其已完全支付劳务人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不能免除其支付责任。
  在孙某敏与张某凤、张某凤与闫某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孙某敏曾直接给赵某军以微信支付劳动报酬1万元,可以认定为山西某公司、孙某敏对劳务协议的变更和对赵某军等九人劳动成果的认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由于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复杂多样,各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层出不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后,各方主体互相推诿,影响到农民工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在查清事实后,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认定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既让农民工看到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立场和能力水平,同时也是对非法转包者、妄图逃避法律义务者的警示和教育。 忻州中院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