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12月3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通 知

  白继武:
  2006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责令你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7,927,398.89元。该决定已经于2007年1月5日送达你,你已经签收。公司自2007年起每年均通知你履行赔偿义务,但你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同时,2007年7月,针对你因公司解除与你劳动合同,向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公司提出了反请求,至今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也没有裁决结果。现公司再次通知你,尽快履行赔偿义务,赔偿给公司造成的上述全部经济损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