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11月2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2]

我省工伤保险待遇再提高

  本报讯 (记者 乔静涛)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2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这是我省连续第18年提高工作保险待遇。
  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970元的补足到297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8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3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957元、2366元、1774元的,分别补足到2957元、2366元、177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
  资金渠道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其他事项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4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297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297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增长的各项待遇将于2022年11月底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