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9月2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9]
长治潞城区法院

群众之事无小事 用心用情去解难

  今年以来,长治市潞城区法院将“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工作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审判执行质效的重要抓手,通过诉服、审判、执行等多层面、多角度共同发力,采取强有力的便民、利民、护民举措,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解纠纷关口前移让诉“累”进一步变“轻”
  为减轻人民群众诉累和减少案件办理压力,潞城区法院科学研判各类案情,采取解纠纷关口前移、诉源治理工作法,邀请有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入驻法院,立足“让当事人带着纠纷来,让当事人带着满意走”的原则,现已基本实现让老百姓诉“累”和法官办案数量压力进一步变“轻”。
  2022年3月上旬,潞城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了任某俊等10名农民工起诉被告刘某卫、张某拖欠工资款7.7809万元的案件。立案法官认为这十起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迅速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员冯云娥进行调解。特邀调解员冯云娥从事调解工作多年,数次成功化解涉农民工劳动报酬追索纠纷,经验丰富。在与二被告多次联系中,冯云娥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说明调解处理的好处,强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性。经过近半个月的反复沟通协商,二被告与10名原告达成调解。讨薪成功的任某俊激动地说:“都说打官司费时费力,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给我们解决了半年多要不回来的工资,法院的效率确实高。”
“案结事了”成常态法官为群众办实事标准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和司法便捷是潞城区法院一直以来努力的方向。为此,潞城区法院将“让群众少跑路,让法官多跑腿”贯彻到诉服全过程。针对全区地域特征和经济发展差别,先后在9个乡镇建立了诉讼服务站,让群众在家门口就可以打官司。
  潞城区微子镇某村的张大娘73岁,育有三个子女。张大娘丈夫于十年前去世,三个子女均已成家,张大娘一直与儿子一家人生活在一起。2022年2月,张大娘因家庭琐事与儿媳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之后,张大娘离家前往女儿家居住。张大娘的侄儿得知姑姑的遭遇后,找到张大娘儿媳进行理论,但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直至报警处理。家庭小矛盾演变成了治安案件,双方矛盾愈加激烈。在派出所调解案件的同时,张大娘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诉至潞城区法院,诉求三个子女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要求儿媳就殴打自己一事赔礼道歉。潞城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高燕接案后,认为案件属于家事纠纷,应妥善化解,修复亲情关系。高燕及时将案件委派至微子镇诉讼服务站,并邀请所在村委干部郭某参与本案调解。驻站联络法官与村委干部联系之后,村委干部表示接受委派调解。驻站联络法官考虑到老人腿脚不便等实际情况,当即确定时间至张大娘住所地所属乡镇诉讼服务站开展巡回调解。经过驻站联络法官和特邀调解员数次耐心的沟通交流,张大娘和儿媳终于冰释前嫌,儿媳向张大娘进行了公开道歉,并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定孝敬老人。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了三个儿女每月向张大娘支付赡养费1500元,张大娘以后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也由三个儿女平均承担的调解协议。
  在采访中高燕对记者说,在潞城区法院每位法官都是以“案结事了”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标准。
用有温度的司法程序彰显新时代法院新形象
  公正的裁判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的灵魂所在。潞城区法院多措并举,开展巡回审判、现场审判、速裁解纷等形式多样的庭审,既方便群众,又体现公正高效,获得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在一起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因被告人患有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便到庭。潞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法庭搬到史回镇杨家庄村委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了该案,用灵活便利、人性化的刑事诉讼服务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人文情怀。潞城区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将案件审理与普法相结合,不仅方便了群众,延伸了司法服务,增加了司法透明度,还让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真正让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取得了“巡回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新时代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在严肃负责地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也要让每一位来法院办事的老百姓及犯罪嫌疑人家属感到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每一位法官都是可信任的人民法官。”采访中,潞城区法院法官刘宝说,“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基层法官明显感觉到诉讼双方老百姓非常信任我们,好多案子在诉讼前都以调解的方式化解了。这样既减少了老百姓的诉讼烦恼,同时也减轻了法官审判压力。”
强制+和解执行法进一步提升法院公信力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最棘手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史高峰院长多次强调:“执行的痛点、难点不解决,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提升不了的,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满意度是不可能高的,这个问题必须从根上解决。”为此,潞城区法院执行局总结经验教训,调整队伍,转变观念,采取“强制+和解”的策略,稳步推进执行案件的到位率和执行完毕率,使案件质效达到了质的提升。
  潞城区某金融机构与张某、李某、王某等三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经潞城区法院判决,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应向潞城区某金融机构偿还借款本金21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李某、王某等三人未主动履行,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潞城区法院在接到申请后,按照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要求,对案件走向进行了评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适用执行前调解。法官王瑞安在调解中,对被申请执行人讲清利害、释明法律,同时也让申请执行人充分考虑到疫情对被申请执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先让企业生存下来,变成有水之源,产生持续造血功能。双方当事人经过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被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所居住商品房为担保,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分期还款,保证两年之内将本金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均表示满意。潞城区法院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记者 李红森 通讯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