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城区法院
释法理化纠纷 拉家常修亲情
原被告系本家兄弟关系,住同一宅院,院内有窑洞三孔,居西两孔属被告张某所有,居东一孔属原告张某某所有。原被告因窑顶加固、排水、维修问题意见不一,多次发生争执。由于近两年雨水多,两家窑顶修缮不及时,导致原告窑洞坍塌形成直径约3米的洞口,但双方仍不能就窑顶维修等问题达成一致,矛盾已然无法调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窑洞坍塌维修费用,并改变被告窑洞排水流向,不得从原告窑顶排水。
9月6日下午,崔龚庆法官一行人驱车来到现场。经过现场勘察发现,原被告系同一个窑顶、同一产权证,属类似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形态。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崔龚庆法官考虑到以庭审直接裁判的方式对修补双方亲情关系并无益处,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崔龚庆法官一方面向原告释明其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基础,且流水问题要尊重历史原因。另一方面也给被告做思想工作,原被告窑洞实为一体,任何一方的窑洞倒塌都会影响到另外一家,被告现在虽不在窑洞内居住,但是仍需要对窑洞进行正常的维护修缮工作,如果未尽到修缮等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窑洞倒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当即表示认同。通过崔龚庆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劝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珍惜邻里关系,理性解决纠纷,原告当场表示愿意自行维修坍塌部分,不再要求被告改变排水流向,并当场写下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案子虽然已经了结,但是事情并没有彻底解决。考虑到原告在维修自己窑顶时仍可能会和被告发生争执,临别时,崔龚庆法官给当事人留下了联系方式,并且向双方表示会持续关注,如果后续遇到麻烦,他会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