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6月29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6]
■ 链接 2 契

土地也得上“户口”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尤其是在生产力还不发达的古代社会,统治者更是十分重视土地问题。作为统治阶级征收赋税的基本依据,地籍应运而生。
  地籍是国家登记土地隶属关系的簿册,即土地的“户口”,其主要内容是应纳税的土地面积、土壤质量及土地税额的登记。
  不过,历史上,在不同时期,由于土地管理方式不同,地籍体现重点有所不同。像原始社会,由于私有制没有产生,所以还没有地籍管理概念。当时社会生产规模小、土地资源相对充足,土地管理的概念也不存在。进入奴隶社会,私有制诞生,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开始受到重视。不过这时的地籍只体现面积、地块所处方位。再到后来,为了划分社会等级,以及决定使用者应该承担多少租税、徭役标准,人们才开始对土地进行调查统计。
  我国最早有关土地调查分级统计的记载,可以追溯到夏禹治水时期。当时,人们已经按照土地的质地、水分、肥力等因素把土地分为三等九级,以作为贡赋标准。考古学家在甲骨文和金文中分别发现了“田”字,到了汉朝,则出现了记录在竹简上的地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财富,还可以用来交换,因此地籍增加了保障土地权利、确保土地市场发展的功能。
  在山西地质博物馆的展柜中,就展示了古代的地籍——地契。在古代,地契须具备交易双方的签字、画押及官府的官印。不过也有一些地契仅由买卖双方协商达成,没有加盖官印。前者叫红契,后者叫白契。
  到了现在,地籍除了可以满足土地分配、使用、所有权等需求,还可以在耕地、林草等保护方面提供有用信息,其内涵不仅随着时代发展更加丰富,而且在各级政府和土地使用者在进行长远规划时提供十分重要的参考依据。
  地籍是土地所有权的反映,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古代典型的土地制度有先秦的“井田制”、北魏的“均田制”、曹魏的“屯田制”、唐宋的“两税法”、明清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仍实行封建、半封建的土地“私有制”和“租佃制”。
  如今,我国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制度。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使用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有所有权与使用权。 记者 杨晓艳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