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6月2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误汇钱款欲追讨 证据不足该如何?

  日常生活中常有拿错物品、拿错卡证的事,偶尔也听闻误将钱款汇入他人账号的事情,近日,大宁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樊某称其误将6万元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跨行汇至被告贺某个人银行账户,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但因缺乏相关证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原、被告曾有转账业务往来。2021年7月,原告因偿还他人借款时不慎将6万元转入被告账户,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虽承认收到钱款,但因被告的上述银行卡账户在误汇之前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无法将转入的钱款取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1)原告诉称其通过手机银行跨行转账给被告,但在转账页面填写的姓名、卡号均为原告自己填写,且在输入密码时进行二次核对,由此可见原告明知且确认自己所填写的资料。原告所提供的的相关银行转账单据及被告的陈述,仅能证明发生汇款的事实,不能证明“误汇”的事实;(2)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称朋友向其借款,而发生后续的汇款,但其庭审中陈述为其向朋友还款而发生的后续汇款,前后表述矛盾;(3)经法庭电话询问原告主张的本来汇款人,其无法准确说明原告当时借款的时间、用途,且称该款原告后续进行了部分偿还,而原告又陈述为该款全部未偿还,且原告提供的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显示原告在其主张的误汇后仅隔1小时又向本来的汇款人手机银行跨行转账10万元,与常理不符;(4)被告辩称其银行卡之前一直由公司做账使用,后因公司从事违规事项,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原告与该公司存在经济往来的可能,故在该银行卡因涉案被冻结且原告主张的误汇事实无法确信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电子支付、网络银行支付早已成为我们日常交易的常态,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一时疏忽将钱款转错账户,甚至转错的账户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通过何种途径救济?
  部分观点认为:误汇人应当通过不当得利之诉主张返还。因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误汇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该观点认为:“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债权关系提出相应的请求,可以依法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部分观点认为:误汇人对涉案款项主张所有权,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观点认为:一、案涉款项系误划;二、划款行为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不属于能够设立、变更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三、虽然货币属特殊种类物,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案涉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误转,并非实际交付,故不具备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的基础条件。因此,误汇人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
  其实不当得利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都是当事人实现救济的选择途径,并不互相排斥,也并非择一不可。但是两种诉讼,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同,需要尽到的证明责任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同时提醒个人在存取款、转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银行卡卡号等相关信息,以免因疏忽造成财产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在发生操作失误时,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宁法院 王进东 宋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