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6月0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

省高院发布十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判决,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6月1日,省高院召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撑起未成年人保护法治蓝天”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西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既有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也有涉及变更未成年人抚养关系、治安处罚案等民事、行政案件,还有家庭教育令等新型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案例六:被害人李某、赵某系被告人李某某的亲生父母,平日对其十分溺爱。李某某初中辍学后,开始在社会上游荡,因索要钱物,多次殴打父母。李某某与父母再次发生争执后,将水果刀先后捅刺正在熟睡的父母亲,致其父当场死亡、致其母受轻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意义: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家庭环境尤其重要,是未成年人成长及完成社会化过程的主要场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要给子女上好人生第一课。在司法实践中,溺爱型、放任型的家庭教育最容易让未成年人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案件审判过程中,审理法官通过心理咨询师对李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亦对其母亲做了心理辅导。李某某在悔过书中写到 “已经反省到了自己的错误,家人的过分宠爱让我认为父母的关心是理所当然,感谢法律给予重生的机会,爸爸不在了,出去后一定要给妈妈一个家。”

熊某某猥亵儿童案
精准干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案例七:被告人熊某某两次将在其经营的小饭桌内就餐的被害人席某某 (未满14周岁)哄骗至其驾驶的车内实施猥亵。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禁止熊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托管未成年人有关的相关工作。
  意义:虽然本案已结案,但法官与心理辅导老师针对被害人的心理情况、年龄特点和家庭环境,对被害人进行了针对性的心理援助。经过心理重建,被害人席某某从最初的恐惧恢复到正常,懂得了再遇此类事件,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应对,逐渐走出了阴霾。

王某甲诉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案
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案例八: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子女均随被告生活。在此期间,被告王某乙强迫刚满11岁的女儿王某丙超出体力和能力做家务,致使其生理出现严重异常,医院诊断系营养不良、过度劳累所致,急需调理。原告王某甲认为前夫不具备妥善照顾女儿的能力,请求变更女儿王某丙的抚养关系。法院尊重孩子意愿,注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抚养权问题,依法判决变更王某丙归母亲抚养。
  意义:变更抚养权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人民法院坚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作出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裁判。

刘某治安处罚案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九:刘某和闫某均系某职业中学住校生,双方发生冲突导致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刘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并依法对闫某进行行政处罚。
  意义:本案系发生在校园内的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包括学校、家长、司法机关在内的全社会共同责任。《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规定应视为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本案中,刘某事先挑拨闫某,进而对闫某实施殴打,闫某为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不法侵害人刘某的损害,但该损害在必要限度内,闫某的行为合法合理,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同时,公安机关认定闫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该案的审理和裁判对于树立良好校园风气、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未成年人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十:被告人尹某某系某职业学校未成年在校生,尹某某明知向某(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出卖给向某,向某通过微信转给尹某某500元。该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人民币1370万余元。其间,尹某某还介绍该校3名同学非法出售银行卡。法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及退赔非法所得。
  意义:该类型案件中,被告人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犯罪,只是出出“小力”,就能简单获利,何乐而不为。殊不知正是其“助纣为虐”的行为,为诈骗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对外界事物的鉴别和判断力较弱,极易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该案例启示我们,面对诱惑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贪图小利必然会断送自己的大好前程。
记者 王美如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