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6月0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9]

五个案例入选最高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0-2022年)

  张某某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张某某等11人组成盗掘古墓葬团伙,先后多次在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陶寺村北等地盗掘古墓葬14座,所出土文物包括青铜鼎、青铜簋、青铜编钟、青铜鬲、青铜匜、青铜鱼片、青铜方盘等,文物倒卖后共获利834余万元。经鉴定,被盗墓葬系东周时期墓葬,均属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
【裁判结果】
  临汾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一审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黄河流域陶寺遗址发生的盗掘古墓葬刑事案件。案涉襄汾县陶寺北古墓葬群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巨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法院结合案涉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体现了严惩重处,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决心,对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入选最高院2020年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陈某某、董某某等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到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等人在芮城县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被盗墓葬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等盗挖出青铜鼎、青铜盨、青铜禾、青铜盘、青铜器及青铜器配件20余件,其中一件青铜禾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件青铜盘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陈某某和董某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网上追逃期间,被告人陈某A等人明知陈某某、董某某涉嫌犯罪,还将俩人送至四川,逃避司法机关追究。
【裁判结果】
  芮城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多次伙同他人私自挖掘古墓葬,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的缺失,二被告人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和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14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A等人的行为均构成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拘役不等。运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破坏遗存文物和古墓葬的刑事案件。案涉墓葬属于黄河流域文化遗址群。本案判决结合案涉盗掘墓葬的保护等级、盗掘的次数、盗掘文物的等级,以及盗掘行为对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缺失的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破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的决心,以及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传承的司法导向。同时,本案严厉惩处帮助盗墓者逃避法律责任的人员,对提高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具有教育指引作用。本案入选最高院2021年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岚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吕梁市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恒公司)项目井田位于汾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2017年9月,岚县检察院向岚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制止昌恒公司在岚河(汾河一级支流)内私设排污口、排放污水的行为。同年10月14日,岚县水利局对昌恒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于10月20日前拆除排污口,并处罚款10万元,但该排污口并未拆除。为此,岚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岚县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昌恒公司私设排污口的法定职责违法;判决岚县水利局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履行职责。
【裁判结果】
  临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岚县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昌恒公司私设排污口的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岚县水利局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岚县水利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吕梁中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为制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非法排污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监督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履责,保障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严格落实。本案入选最高院2020年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田某某等非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具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2019年7月,该公司经营的诺氟沙星胶囊、银黄颗粒等十余种药品过期,需要及时处理。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田某某明知过期药品需做无害化处理,仍决定将该批过期药品私自倾倒、处置,并于2019年7月3日让公司工作人员闫某某和吕某分别驾车将该批过期药品拉运至太原市小店区倾倒处置。经鉴定,涉案药品总净重3217.672千克。2020年3月20日,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材料称,倾倒现场的过期药品包装未破损,尚未直接接触土地或者其他资源。
【裁判结果】
  小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田某某作为主管人员决定并安排人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闫某某、吕某具体实施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5万元,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闫某某、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太原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过期药品引发的刑事案件。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对于过期药品的危害性及处置认识不足等问题。本案的处理,有助于警示公众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法定义务,推动建立畅通的失效药品回收渠道,减少乱扔、乱倒、乱焚过期药品行为,引导全民参与、人人动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本案入选最高院2022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负责清运、焚烧处置太原市六城区医院及诊所的医疗废物。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康与副总经理经预谋,决定将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外排倾倒。该公司环保部及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将污水排放至新沟村、港道村土地中。经监测、鉴定,倾倒的污水含有汞、镉、铅、铜、铬、锌等重金属。污水倾倒致倾倒地点及周边土壤氯离子和全盐含量升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裁判结果】
  迎泽区法院一审认为,各被告人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污水处理工作人员,主观上对公司处置医疗废物经营范围及污水不得外排的规定明知,客观上未经环保监管部门批准私自将大量污水倾倒在厂区附近村庄,对倾倒场地的土壤造成损害后果,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某康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康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非法倾倒生产作业污水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不断增加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污水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民法院综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客观上未经批准擅自排污行为方式和主观上明知的态度,依法追究其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污水污染环境刑事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有助于警示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污染物处置,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公共健康风险,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本案入选最高院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记者王美如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