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3月3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我们为什么喜欢在直播间买买买?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

  ●直播冲动消费这样的“冒险行为”,有可能是受到了味觉、听觉、触觉的影响,甚至血糖水平较低都有可能引发冲动消费。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近年来,网络直播发展如火如荼,特别是在疫情的背景下,对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随着“全民直播热潮”的兴起,直播生态也面临着诸多难题,例如欺诈、敛财、偷税漏税等问题,每年光是围绕直播打赏产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数量就在不断增多。
  造成网络直播乱象产生原因很多,例如准入门槛低、流量变现快、监管成本高等等,目前针对网络直播的特点,国家的相关监管也正在加强。而此次《意见》在税务缴纳、虚假营销、打赏等具体问题领域都做出了明确要求。

  网络直播平台每半年要报送主播营利情况
  《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同时要求,网络直播平台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地提示。
  另外,《意见》要求,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网络主播工作室按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
  在征税方面,《意见》明确规范税收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网络直播平台不得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逃避税
  对于早前公众关注的个别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意见》明确,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