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被判刑罚
■基本案情
离石区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27日20时50分许,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冯某某、张某、任某某受离石区人民政府委派在吕梁市离石区吕梁大道盛地村路段疫情防控检查点依法履职,查看过往人员的行程码、健康码,并做信息登记。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乘车经过此疫情防控检查点时,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工作人员的检查,拒绝登记个人信息,与检查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进而暴力殴打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检查点工作人员;被告人赵某某在拉架过程中参与殴打工作人员。二被告的殴打行为致使工作人员冯某某、任某某、张某受伤住院,后经离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张某二人的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任某某急性外伤性头痛、多处挫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离石法院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