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1月1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各方评说 安慰世道人心

  江歌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根本的道德困惑没有解决。该案的后续纠葛冲击了人们对于人情事理、公道正义的朴素判断,也就有了期待法律能够匡正道德认知的广泛诉求。
■赞判决
◎ 山东青岛城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明确了一个事实:刘鑫的行为不仅应当受到舆论谴责,同样要受到来自司法的否定评价。这是对死者的告慰,也是对社会舆论的一次匡正。
  ◎ 一审判决说理充分,论情真挚,释法专业。判决以法之名,守护良善匡扶正义。
  ◎ 本次判决直观地以道德范畴作为裁判标准,由此产生的后续影响也将是深远的。民众对司法裁判的认知,也由此得到了深化与更新:司法裁判并不只是成文的法律概念、术语、精神相叠加,它也应该直面那些存在于良心、共识、传统之中的价值判断。
  ◎ 如果我们认可一个判决是正义的,它对于原告和被告都是正义的。最大的胜诉,就应该是法律的胜诉,正义的胜诉,以及在裁判文书中所传递的良善社会价值的胜诉。
  ◎“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一审判决让我们看到了这一导向。
■挺江母
  ◎ 江歌的母亲除了和刘暖曦的冲突之外,她还遭遇过人格侮辱。不难想象,这数年时间江歌母亲需要怎样的心理承受力,又需要何等的坚强。刘暖曦也好,抑或是侮辱江歌母亲的网民也好,都让公众看到了道德底线之下的人性幽暗。大千世界人心复杂,社会不可能完全避免这些令人叹息的场面。但是,法律有义务向那些幽暗处照进一束光,稳固住基础的道德认知,安慰世道人心。
  ◎ 只有尊重但却不困于舆论的司法,才能拯救一个困在时间里的母亲,以及那个被困在“明显过错”中的被救助者。
  ◎城阳区法院宣判,只是一审判决。在法律上,原告和被告享有同等的上诉权。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都将触发二审程序。断言“江秋莲诉刘某曦侵权赔偿案”的正义已经实现,至少在法定程序上还为时尚早。
  ◎ 如果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那时,无论江秋莲是仍然决定将赔偿款捐给失学儿童,还是改用这笔款项来弥补五年多来的维权花费,都是合情合理的选择。它丝毫不影响一个维权母亲的形象。
■批刘鑫
◎从法律角度看,刘鑫把人关在门外的行为并不能解释为紧急避险。避险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可是两条人命之间,孰大孰小?孰轻孰重?没有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就可以牺牲他人生命的道理。
  ◎ 刘鑫的行为从来都不值得受到所谓 “理解”。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农夫与蛇的故事中,如果试图与蛇共情,那么人与禽兽何异?
  ◎ 刘鑫发表刺激性言论,加重着江歌母亲的伤痛,也伤害着社会共同情感。我们常说,为人抱薪者,不可使冻毙于风雪。向他人伸出援手的人,理应受到全社会的肯定与救济,一次又一次放任自身言行背弃道德情理的人,合该受到应有制裁。
  ◎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扬正义
◎ 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这些彰显中国法治精神的文字,诠释了“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的信念。
  ◎ 西方文化传统强调的“正义”,更多地体现在“闭上眼睛”的司法官凭借内心的良知,用“天平”去衡量诉讼双方的是与非,表达对法律真实的追求。而中国文化传统,更加看重“明镜高悬”,要求司法官明察秋毫、洞察一切,让客观真相大白于天下,体现了对客观真实的追求。
  ◎ 一审判决意味着存在于传统与现实之中的扶危济困、朋友之谊、以德报德这种价值判断,在法律框架内被清晰地表达了出来,也是法律内蕴的道德力量的一次具象化呈现。
  ◎天平与利剑,也是唤醒诚信友善之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光,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这是民之所幸。
本报综合《南方日报》《环球时报》《羊城晚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