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1月1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6]

江歌案宣判 专家解答法律问题

  江歌母亲能否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生命权纠纷指什么?能否在国内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为什么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江歌母亲的索赔金额包括哪些款项?刘鑫最终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凶手陈世峰出狱回国后,还会被审判吗?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周世虹和法律专家蓝天彬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江歌母亲能否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
  问题:什么是生命权?
  周世虹:我国现行《民法典》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本案发生时《民法典》还未颁布施行,因此,该案适用的是《民法通则》中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其中的生命健康权包含生命权。
  问题:江歌母亲能否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为什么可以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
  周世虹:首先,在主观上不能认定刘鑫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她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她和陈世峰是不能构成共同杀人犯罪。所以,就其本身来说,她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不能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虽然侵权行为地在日本,但本案刘鑫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所以城阳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虽然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日本,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同时法院也认定双方在起诉、答辩和审理中都依据中国法律。
  问题:刘鑫最终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周世虹:生命是一种过程(包括出生、成长和死亡),身体是这种过程的载体,这种过程一旦停止,生命就丧失。因此,我们说生命是具有不可逆性的。而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本案中的江歌对刘鑫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双方在友情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救助关系,那么,刘鑫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理所应当对江歌负有必要的告知、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刘鑫在已经预知侵害危险时,并没有将事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告知江歌,同时还阻止江歌报警,可见其没有充分尽到善意提醒和诚实告知的注意义务。更为甚者的是,在面临陈世峰的不法侵害时,刘鑫为求自保而在自己先进入房间内将门反锁,将江歌阻挡在自家门外,最终导致了江歌死亡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刘鑫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江歌母亲的索赔金额包括哪些款项?
  周世虹:江歌母亲请求赔偿的金额涵盖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经济损失177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另一部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首先,由于本案中江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陈世峰的侵害行为所导致的,所以法院对于经济损失赔偿中有证据证明的124.03万元损失中酌情认定了49.6万元。其次,江歌的死亡对独自含辛茹苦将其抚养长大的江秋莲打击巨大,而刘鑫在事发后发表的刺激性言论,进一步加重了江秋莲的伤害,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院酌情认定了20万元的赔偿金。
  问题:此份判决书有哪些亮点?
  周世虹:我认为本案的判决书有两大亮点。一是突出了对扶危济困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传统美德和无私奉献行为的保护、支持和激励,守住了道德底线,具有重要的社会导向作用。二是该判决充分适用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还依据《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说明审理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精准把握了案情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做出了一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江歌案”凶手出狱回国后,还会被审判吗?
  问题:对于此次的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被告刘鑫方面称“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怎么看?
  蓝天彬:据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如果一方引入侵害危险,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他人受到损害。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有义务告知实情,并善意提醒。
  此案中,凶手陈世峰上门滋扰,好友江歌帮助刘鑫解围,此后陈世峰和刘鑫矛盾升级,刘鑫有义务将陈世峰的纠缠恐吓告知江歌,并要提醒江歌注意,但刘鑫却没有告知。此后,陈世峰携刀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鑫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刘鑫为求自保,置好友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随后江歌被杀害。刘鑫将门锁闭,显然未尽到采取合理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
  问题:这起案件备受社会关注,怎么看待法院特别提到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蓝天彬:法院特别提到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一点提得好,法院的判决要尽力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弘扬美德,引导社会向善。
  问题:江歌妈妈一审获赔精神损害金20万元,实践中,这个数字是否属顶额赔付?
  蓝天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为保守,大多数为几千元、几万元。此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青岛当地来说相当高,比较少见。
  问题:这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是什么?此案是否具有判例意义?
  蓝天彬:此类案件审理难点是如何审查确定一方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是否有过错行为。此案具有审判实践的参考价值,既有法律意义,适用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提出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提醒义务,否则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有道德意义,弘扬美德,引导向善,助人者应当得到更好的社会评价、法律评价。
  问题:凶手陈世峰在日本服刑结束后回到中国还能(会)被审判吗?
  蓝天彬: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具体要看司法机关是否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刑责。
  问题:国际条约及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管辖权有何规定?境外犯罪,能否被引渡回中国受审?
  蓝天彬:我国适用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以及保护管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刑法》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者中国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通俗地讲,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我国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刑事责任。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追究刑事责任。
  在境外犯罪,能否被引渡回中国受审,关键看两国间是否有引渡条约或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果有引渡条约,依照条约。如果没有,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 记者 王文兴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