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症”司机多次殴打他人法院判了
静乐县的李某、闫某及妻子午饭后驾车去购物。李某驾车,闫某坐副驾,车子行驶至静乐县南河滩路段西关巷子口准备右拐时,遇到了段某驾驶的红色QQ车直行行驶,由于道路狭窄,两辆车谁都没有让行。
驾驶红色QQ车的段某从车上下来,双方理论起来并发生了争执。随后,段某将车熄火并停在路边后离去。李某、闫某便追上段某对其进行殴打。
李某、闫某将段某追至附近的商铺后对其拳打脚踢。随后,李某拿起旁边的凳子朝段某身上砸去,直至段某倒在商铺角落,2人才离去。几分钟后,李某、闫某及妻子又返回商铺,李某再次拿起椅子朝段某身上猛砸几下,后被围观群众拉开,3人才驾车离去。
随后,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段某腰部左侧横突骨折、左眶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后经司法中心鉴定,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保德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闫某主动向静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但二人在庭审中,均否认段某腰部受伤是其二人故意伤害导致,属于不能如实陈述,故不应认定为自首。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闫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闫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闫某不服判决并向忻州中院提起上诉。忻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闫某因琐事冲突共同故意殴打段某致其轻伤二级,二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