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12月30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5]
新《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工作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畴

  晨报讯 (记者 王美如)12月29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新《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于今年11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5日太原市市长签署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扩展了环境卫生治理的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统筹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建筑工地、校园周边、背街小巷、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农村集中式供水等区域进行重点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污水治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工作。
  同时,《办法》对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应当达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规定:街道、广场、车站等公共区域干净整洁,住宅区、工作场所卫生状况良好;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垃圾箱设置满足实际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卫生管理规范,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齐备;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集中式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畴,要建立爱国卫生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对卫生创建和健康建设进行综合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