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一村干部贪污土地补偿款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利用担任文水县南安镇榆林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从南安镇政府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套取了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一工程分公司的补偿款23.88万元,并伪造了太原至离石煤层输气管道工程文水段工程用地登记表下账。
■法院审理
被告人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等方法,非法占有补偿款23.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2021年12月9日,文水法院公开宣判原南安镇榆林村党支部书记牛某某贪污案,对被告人牛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赃款23.88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牛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系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过程中,把镇政府用于补偿农户的补偿款以非法方式占为己有、间接侵害村民利益的行为。该案例也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用权敲响了警钟。
依照我国刑法,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文水法院 任慧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