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9月28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6]

善意执行巧解债务纠纷 放水养鱼护航企业发展

  晨报讯(通讯员 杜天亮)为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尖草坪区法院正确把握善意执行与强制执行的关系,因案施策、对症下药,努力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近日,尖草坪区法院执结了一起拖欠企业设备购置及安装款案件,先期28万元案款已执行到位。
  2017年6月,申请执行人某福利总厂与被执行人某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制醋设备的制造安装合同。此后双方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先后签订五份增补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安装,被告验收使用。此后,双方经过对账,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某醋业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某福利总厂1347127元。
  2019年8月22日,尖草坪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47127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2020年初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此案后,法官经过查控发现除被执行人现有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法处置机器设备,考虑到处置机器设备将直接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和生产,不利于被执行人企业日后的生存和发展。案件承办人并未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采取处置措施,而是对被执行人的情况做了翔实、全面的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并进行了试生产,已具备实际生产的能力,只是由于暂时出现了资金和管理上的困难,而无法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案件承办人及时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了联系,通过多次不懈地做其工作,被执行人表示目前生产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亦表示理解,愿意给予被执行人一段时间恢复生产经营。
  鉴于上述情况,执行承办人对被执行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得以执结。
  本案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采取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按照相关执行程序,评估拍卖机器设备,执行款也可到位。如果这样执行,看似简单快捷,但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大的困难。坚持法律尺度,传递司法温度,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小对被执行人权益以及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