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8月31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心存侥幸酿火灾防火员成了“放火员”

  由于不规范用火引发火灾事件,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生态环境,不仅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对被毁财物、山林还要承担赔偿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
  近日,原平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防火员知法犯法引发铁路护坡火灾的案件。
  老杨(化名)是原平市某村的村委副主任,同时也是村里的“防火员”之一。2020年4月的一天,老杨在去村里办事的途中,路过自己租种的耕地,看见地里的玉米秸秆在最北面地头堆放着,老杨觉得这么堆着既影响村容村貌又不方便,他看附近没有其他人,便心生侥幸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玉米秸秆点燃,随后匆忙离开了现场。
  老杨走后,由于当天风力比较大,秸秆火势引燃紧挨着铁路防护网内护坡杂草,又顺着铁路护坡朝南燃烧了800余米,导致朔黄铁路过火区域内的护网、电缆等铁路设施被损坏。不止如此,大火又将紧临铁路护坡防护网外的小平和小林的松树、杨树等树苗烧毁。而树苗燃烧又导致大量烟雾产生,直接影响了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瞭望,与此同时,火灾还造成朔黄铁路防护网及高压电缆损坏,严重影响了铁路运营安全。
  后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平分公司设施损坏价值39361元,被害人小平和小林的林木损失价值分别为88960元和3394元。
■法院裁判
  原平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底至2020年3月初,忻州市政府、原平市政府均发布《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在全社会开展春季防火工作。2020年3月25日,乡政府将市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森林防火封山禁火令》等防火文件下发传达到辖区各村。在政府的各种防火文件中,均明确有“严禁焚烧秸秆、烧荒燎堰”的禁止性规定。
  法庭上,老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原平法院认为,被告人老杨作为村委副主任,在清明防火期间负责村里的防火工作,却在自己防火巡查范围内,故意违反政府“严禁焚烧秸秆、烧荒燎堰”的防火公告规定,心存侥幸,点火焚烧秸秆,进而引发铁路护坡火灾,致使国家和群众财物遭受损毁,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原平市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老杨放火后,主动参与救火,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应从宽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平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老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防火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禁令和规定,严禁违规在田间野外烧荒和使用明火,防止悲剧重现,防患于未“燃”,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忻州中院 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