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6月01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交通事故不能通过医保报销这三人因此被判刑了

  医保本该是老百姓的“救命钱”。但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了牟利,用“假病人”“假病历”骗取医保基金。殊不知,自以为占的是小便宜,其实已经构成了犯罪。近日,泽州法院审结了一起骗取医保基金案件,骗保的三人全部获刑。

■案情缘由
  2019年3月某天,家住晋城市泽州县下村的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将行人史某某撞伤。陈某某家属将史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在办理住院时,陈某某、史某某和史小某(史某某儿子)预谋后,为骗取医保基金,隐瞒事实真相,向医院及村委谎称史某某为自行摔伤,以此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计4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泽州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史某某、史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以此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史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同类案件
  无独有偶,在晋城,已经有多人因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医保基金,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3日,谭某乘坐其丈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沁水县城玉龙隧道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低速电动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先在沁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晋城市某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谭某安排亲友吉某隐瞒交通事故受伤的真实原因,到沁水县某村村委开具谭某及其丈夫系自己去地里时摔伤的虚假证明,在医院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治疗费用4万余元。沁水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吉某、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9月8日,姬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高平市某村路段与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姬某某到高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杨某某全额支付了住院费。9月11日,姬某某出院后,又来到晋城市某医院办理住院。通过虚构“干活时不慎摔倒,无第三方责任人及事故”等事实对其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进行医保报销,合计报销3万余元。高平法院以被告人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医保是我国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医保基金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将医保基金视作 “唐僧肉”,而发生的欺诈骗取行为,损害的是所有人的利益,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依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当根据事故责任大小,由双方按比例承担治疗费用。肇事方承担的费用,不能通过医保报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保险诈骗犯罪立案标准: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晋城中院 郝文 林景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