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4月20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加工废机油倾倒废油渣 两男子被判刑

  定襄县的张某鹏、智某会在村里非法办土制炼油厂,将废机油以高温脱水的方式加工废机油,再由他人回收售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近日,定襄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两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罚款。
■案件缘由
  2018年,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鹏通过被告人智某会向蔡某够(另案处理)购买加工废机油设备,并经蔡某够介绍向张某(另案处理)购买废机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鹏、被告人智某会在没有办理任何经营手续、没有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在村里开设土制炼油厂,由被告人智某会负责生产,以高温脱水的方式加工废机油,加工后的废机油再由张某回收,共计加工废机油约180吨。
  2019年3月26日,忻州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在对本案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在现场院子中央,有两个坑口,坑口均可见燃烧后的炉灰废渣,院子南侧墙根散状堆放一堆煤;院子东南角地下埋有两个储油罐,油罐口为开启状态,油罐内可见有液体残留物。同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鹏、被告人智某会也承认加工废机油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加热高温提炼,在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渣,生产出的废渣已被张某回收,在拉机油过程中也有油污渗透到地上,掉到地上的废渣直接铲到厂子外面土地上,厂子里还有刺鼻的味道。
  在诉讼过程中,定襄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向定襄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
  定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鹏、智某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其炼油设施无任何环保设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然购买设备,非法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机油,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智某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说法
  机油被称之为发动机的血液,但要是用上伪劣机油,就会对发动机产生较大的危害。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把回收的机油采取土法炼油工艺,提纯后再售卖,“土炼油”生产工艺简单,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且由于生产设备落后,不能对炼制的油品进行必要的分层提炼,生产出来的油品,油质极差,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特别是在其生产中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而且浓度很高,使工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严重地污染大气环境,焚烧后的废渣也会严重污染土壤和水资源。在此,法官提醒,在购买类似商品时,一定不要贪图便宜,要到正规商店购买。公民在从事废品收购加工或其他处置危险废物工作时,要在取得相关处置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防治污染的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废物,切不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非法任意处置危险废物,以免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而自食其果。
特约记者温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