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4月19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3]

5月起,遛狗不拴绳涉嫌违法!

  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届时,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犬牌,将涉嫌违法。
  近些年,城市中养狗居民逐渐增多,因不拴绳、散放等不文明遛狗行为引发的侵害和纠纷屡见不鲜,在网络上争议不断。尽管现行法律对侵害发生后追责赔偿已有明确规定,但仍属于事后救济。如何防患于未然,成为人们的心中期待。
  即将正式施行的新动物防疫法,将遛狗拴绳这件“小事”正式写入了法律。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晨综
■延伸
动物防疫法这些变化值得注意
  今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哪些动物防疫适用这部法律?法律规定,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适用本法。
  为保证动物防疫工作效果,法律提出,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狗是人类接触最多的动物之一,狂犬病是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法律明确,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对街头巷尾的流浪猫、流浪狗,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关系重大。相关检疫规范的缺失,是当前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一个短板。
  对此,法律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法律还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此外,法律还明确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规定了可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等开展动物防疫、提供防疫服务。 据新华社
■声音
为文明养犬加道“绳索”
  我国许多城市都出台过地方法规制约不文明养犬行为,民法典也规定,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但这尚未引起养狗人士的普遍重视,一些犬主,因为和狗的感情深厚,或以狗的性格温顺为借口,认为宠物的状态是在自己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外出时不愿拴绳给予宠物束缚。事实上,宠物由于外界刺激带来的应激反应,其行为往往没有想像中的那么可控,遛狗不拴绳造成的悲剧每天都在上演,或是狗自身发生交通事故,或是咬伤行人和其他狗。
  遛狗拴绳看似是小事,却事关他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倘若掉以轻心,看管不到位,极可能危及生命。一起起依法判决的案例警示我们,宠物伤人不是小事,文明养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公共安全是基本的底线。无论是为了避免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还是保护狗狗自己,遛狗拴绳都是狗主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新法实施后,遛狗不牵绳将受到法律制裁,各地的养犬管控力度会加大,处罚也会越来越重,这并非是对狗出行的限制,而是用法律约束和提高狗主人的素质,让“遛狗拴绳”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种习惯,以保障民众的正当权益,最终营造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生活环境。
  完善的法律离不开严肃执法及养狗人士的全力配合,法律和道德相得益彰,方能让小小遛狗绳为城市的安全和文明增添光彩。 晨综

■相关新闻
太原:遛狗不拴绳当场罚款50元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出门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爱犬留下的粪便等行为,都将面临罚款。《条例》对养犬行为进行了细化规范。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等。《条例》还明确,市政府要规划建设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场所。《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申请养犬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条例》规定:“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管理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年检费100元。”为加强对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的管理工作,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只的,应当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为保证法律责任规定的操作可行,减少自由裁量权,对养犬违法行为实行单一数额的罚款,不设幅度。“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50元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后,养犬人不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或者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注册,并处3000元罚款。

太原严格规范七类养犬行为
  2021年2月至6月底,太原市公安、卫健、农业农村、城乡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六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犬类管理综合整治行动。对不办理犬证、不年检,违规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违规开办犬类养殖场所、犬类诊疗场所,违规在犬类市场以外交易犬只,犬只外出不携牵引带或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犬只随地便溺,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等七类行为,有关部门将采取措施严格规范。
  此次整治行动以实现“四个百分百、三个没有、二个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为工作目标。
  其中,“四个百分百”,即养犬登记率达100%;涉犬类场所备案率100%;登记犬只预防狂犬病疫苗接种率达100%;发现无主犬只捕捉率达100%。“三个没有”,即重点区域没有大型犬、烈性犬、流浪犬、一户多犬现象;非重点区域内实行拴养、圈养,街面没有无主犬只现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场所、少年宫、青年宫等活动场所、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没有违规遛犬现象。“二个基本解决”,即遛犬不拴绳、犬只随地便溺破坏环境卫生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非法犬只交易、犬只诊疗医院等非法涉犬类经营性问题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即犬伤人、犬扰民等问题明显减少。 晨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