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3月18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2]
太原市拟修改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将罚款20元

  3月17日下午,关于修改《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在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举行。由党政机关、企业代表、快递行业、媒体记者、群众代表、社区代表等21人组成的听证会成员参加会议并表决通过。
  《条例》修改背景
    现行《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简称 《条例》)是201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自施行以来,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方面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太原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 (据统计,太原市六城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日上户220辆余辆,年增长7万余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死亡事故更是居高不下。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原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1852起,造成178人死亡,223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25.56万元。电动自行车事故已严重影响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给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失,通过立法推动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迫在眉睫。
    同时,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自行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过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自行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为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将“督促居民小区或有关管理主体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写入《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具体修改内容
    在佩戴安全头盔方面——
    将《条例》第二十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修改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加装定位装置或其他安全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增加“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的规定。
    在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方面——
    将《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铺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在《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城市做法
    《晋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佩戴安全头盔做了强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同时,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举报。
    上海近日通过《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上道路行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据悉,条例实施后,上海市公安机关将重点查处非机动车闯红灯等易致车祸的违法行为,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
    此外,《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均有相关规定。 据山西太原交警公众号、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