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3月02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设置“小心地滑”警示 发生事故会免责?

  商场、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当损害发生时是否可以因此免责呢?
  ■案件缘由
    2019年10月12日,张女士(化名,67岁)在山西房地产开发A公司开发、销售的小区售楼部看房。在与工作人员一起下楼梯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锁骨骨折(左)、髌骨骨折(左)、面部擦伤(右),张女士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5日住院治疗共计14天。被告 A公司垫付住院费用5000元及其他门诊、器械、药品费用3557.95元。2020年7月16日张女士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并支付鉴定费1500元。2020年7月30日,该中心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女士所受损伤构成十级(拾级)伤残。随后张女士起诉至万柏林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万柏林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裁判
    万柏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A公司作为小区售楼部的管理者,虽然在售楼部内布置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提示了风险,但未能充分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原告的损伤应当承担50%的责任,原告张女士在下楼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无任何拥挤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下,不慎摔倒致伤,对自身造成的损伤也应承担50%的责任。
    2020年11月2日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A公司按责任比例支付原告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1154元;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家、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事发时,虽然在楼梯口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事发后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尽到了一定的警示义务和救助义务。但是,通过事发当时的视频可以看出,该售楼部的楼梯台阶布置有较为刺眼的光带、且楼梯遮挡及扶手处为反光材质,确实易给人造成一定的视觉眩晕,且张女士年龄较大,A公司未给予合理的提醒和照顾,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楼梯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A公司的责任。同时造成张女士摔倒的原因为踩空并非滑倒,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大小,作出判决。 据万柏林法院万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