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法院:首发“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苏某与高某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处后于2014年10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后,丈夫苏某与妻子高某由于不善于沟通,夫妻之间经常吵闹,加之苏某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妻子,对孩子也不管不顾,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为了孩子,高某一直忍让,但苏某得寸进尺,稍有不顺对妻子非打即骂,无奈之下,高某与丈夫于2018年9月分居。分居后,苏某仍不思悔改,多次公开在微信群、朋友圈威胁,2021年2月,苏某突然回到家中,无故对高某及其父母进行殴打,并将窗户玻璃、电视机、电视墙等物砸坏。
2021年2月,高某向襄汾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李海建经审查申请人高某提供的其父受伤、财物损坏的照片,事发当日视听资料等材料后,认定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在第一时间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苏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高某及其家属;禁止被申请人苏某骚扰、接触、跟踪申请人高某及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苏某所属派出所以及村委会,多方联动、多措并举保障申请人高某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