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2月0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3]
《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伪造地铁票乘车处50元至500元罚款

  晨报讯 (记者 叶芝花)2月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消息表示,《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经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车票或者乘车凭证。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凭证乘车。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市民违反规定,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冒用他人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持伪造车票、凭证乘车的,由太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