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1月0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7]
山西高院院刑一庭庭长就新型网络犯罪情况答记者问

新型网络犯罪 骗子套路你需要了解

  2020年12月30日上午,山西高院举行“依法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新闻发布会, 30余家中央驻晋主要新闻单位和网站记者、省内主要新闻单位和网站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法院依法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成果,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李智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处长丁国华主持。
    记者:当前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现状是什么?
    李智: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呈现三网合一的趋势,这不仅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也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
    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3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64.5%;手机网民规模已达8.97亿,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3%;选择网上支付的网民规模达到7.65亿。现阶段,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游戏、收发电子邮件等互联网应用已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常规方式。
    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新的犯罪手段和平台,实施网络盗窃、诈骗、赌博、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由于网络信息具有扩散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与传统的犯罪方式相比,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
    有的不法分子捏造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恶意散布,在短时间内数以万计点击量,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一个案例中,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成立诈骗团伙,郑某某、林某是组织者,负责购买诈骗所用电脑、手机、手机卡、淘宝商城等网购客户信息,郭某等人根据团伙成员提供的客户信息,冒充淘宝等商城客服人员,逐一给客户打电话,以其所购买商品质量有问题要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与被害人互加微信,通过向被害人发送“钓鱼网站”链接从而非法获取被害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银行卡密码、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在后台预约网上无卡取款业务直接取现或通过网络消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钱财,共计涉案金额186872.18元。
    近些年来破获的网络赌博案件,实际参与人数少则十余人,多的成百上千人,涉案金额甚至超过数亿元,跨境跨省份跨地区赌博时有发生,案件涉及面广。这些网络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社会公众反应特别强烈,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和人民群众网上的合法权益。
    记者:当前网络犯罪案件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李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将所称网络犯罪案件限定为以下四种类型如下:
    一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涉及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四个罪名。目前,此类案件我省比较少见。去年迎泽法院审理的付某某等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比较典型。主要犯罪事实是:2016年以来,被告人付某某在柬埔寨开办赌博网站“新葡京”“太阳城”“威尼斯”“金沙会”“万豪娱乐”等,并雇佣周某、胡某某,刘某、王某等人租用服务器作为VPN,然后利用VPN非法侵入山西新闻网后上传其建立暗链的赌博网站链接页面,使得搜索引擎对这些赌博网站进行收录后提高赌博网站的百度搜索排名,以此吸引网民浏览其网站并进行赌博。
    二是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从我省来看,这类犯罪比较典型的是大同中院审理的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一案。李某某利用负责北京某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尼日利亚分公司组建和维护计算机系统的职务便利,掌握了公司操作管理系统的核心管理密码,后又自行设计了一款软件程序植入到分公司操作管理系统中。李某某从公司辞职后,在大同市城区自己家中,利用已设置的系统密码和后门程序,为尼日利亚分公司操作管理系统上传了其自行设计的可以激活作废的充值卡的PHP程序,并登录系统中的数据库,筛查出已使用的作废充值卡序列号表,重新激活这些作废的充值卡,并将篡改激活后的充值卡卡号和密码发给代理商,下线代理商给李某某充值卡面额的30%-50%作为回报,下线代理商将卖得的赃款转入李某某在尼日利亚办理的银行账户。累计篡改不同面额充值卡共计715360次,造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余元。离职期间收入赃款708万元。
    三是涉众型网络犯罪,即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我们今天发布的案例就以这种类型为主。
    四是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以将一般涉网犯罪排除在外。小店法院审理的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被告人蔡某某通过他人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手机定位,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公民个人手机号码轨迹定位的信息,待购买信息的人联系蔡某某并提供需定位的手机号码后,以每条信息1500元到2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其主要犯罪行为就是通过网络实施。 晨报记者王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