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12月1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捕鸟蛛不是宠物收购出售属犯罪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捕鸟蛛,体长2.5厘米至10厘米,实属娇小,可它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收购出售的话你就属于犯罪了。
  ■基本案情
    近日,万柏林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以每只4元的价格,非法向其微信好友收购墨西哥火脚捕鸟蛛20只,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以网络销售方式,以每只人民币35元价格向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宠物用品经销商铺经营者穆某某出售墨西哥火脚捕鸟蛛10只。
    2020年7月1日,公安民警在李某租住处查获墨西哥红膝捕鸟蛛14只、墨西哥金背红尾捕鸟蛛4只。经鉴定,本案中所涉及的墨西哥红膝捕鸟蛛、墨西哥火脚捕鸟蛛、墨西哥金背红尾捕鸟蛛均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综合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表现,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保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国在1988年就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就是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通过本案的审理,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不仅有力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也有助于公众提高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意义的认识,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万柏林法院 杨林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