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09月29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拆迁后大伯弟媳争房产 房子到底归谁?

  房产拆迁,亡故父母未对生前两处房产进行分割,弟媳妇将大伯告上了法庭。房子的拆迁利益到底该归谁所有?情法之间又该如何选择?
  ■基本案情
    赵伟、李梅夫妻二人育有二子,生前在金村镇某村有两处住房,一处系被翻修过的六间新房,一处系五间老房。
    随着时间的流逝,父亲赵伟、二儿子赵老二、母亲李梅相继去世,赵伟、李梅二老去世时并未对两处房产进行分割。
    母亲李梅去世后,两处房屋均由被告大儿子赵老大一家居住。闻知房屋将要拆迁,二儿媳妇王红多次与赵老大商量房产分割事宜但协商未果,遂携其子女赵明、赵亮到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通过了解案件背景,得知双方平时关系较好,此次产生矛盾完全是因拆迁利益分配问题双方未能平心静气解决而导致,法官认为可通过较为缓和的调解方式处理该案。
    法官通过多次打电话、座谈、走访等方式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交流,认真做调解工作。其间重点向赵老大宣传法律、讲解法律,告知其按照法律规定王红有权分得一部分拆迁补偿利益,且基于双方的近亲关系,于情于理也应分一部分给王红及其子女;对于王红,法官多次对其进行解释疏导,缓和其与赵老大的隔阂,同时考虑赵老大长期居住,对房屋日常维修付出较多,劝王红适当让步。
  ■法院调解
    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赵老大同意将涉案房屋分给王红及其子女一部分,约定五间老房子及由此产生的拆迁利益归原告所有,六间新房子及由此产生的拆迁利益仍归被告所有。
    和解成功后,两家人面带笑容进入法院办公室签了调解协议,关系和好如初。
  ■法官说法
    金村新区征拆工作启动以来,很多原本关系很好的亲属,因拆迁利益产生分歧继而对簿公堂的情形时常发生。此类案件往往具有一定调解基础,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采取调解方式结案既不伤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又能高效化解矛盾,并对类似的民间纠纷起到了示范作用,更促进了金村新区征拆工作的顺利进行。
    调解必须依法,原告王红对于涉案房产的一部分依法享有继承权,法院在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向当事人释法讲法的办案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和解方式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本案纠纷,正是基于《继承法》《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及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合法合情合理地调解结案。此种春风化雨的调解模式,起到了良好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 泽州法院秦靖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