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04月1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三兄弟的两场官司谁是赢家?

  俗话说,“养儿防老”,然而现实却证明,这句话有时候也不正确。宋老太太虽然早年丧夫,但膝下有四个儿子。这在周边村民看来,老人家晚年不用发愁,有这四个儿子,老了可以享清福了。
    可惜,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老太太的大儿子不幸离世。在经历了一次白发人送黑发人后,老太太还有三个儿子,生活也算还有依靠。但是,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三个儿子总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场官司:因为赡养 母亲状告三个儿子
    2011年,80岁的宋老太提起诉讼,将三个儿子列为被告,一纸诉状递诉至晋城城区法院,要求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用。
    老人在诉状中称:“我有四个儿子,老大英年早逝,老二和老四对我挺孝顺,照顾生活起居,每月还都给我一定的生活费。只有老三他不孝顺,这么多年来,对我的生活状况不闻不问,而且经常找我无理取闹,对我打骂,更谈不上支付我生活费。我现年已经80周岁,肩不能扛,手不能提,多年前就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如今更是体弱多病,经常需要吃药、打针、住院,所有费用都是由老二和老四承担,唯独老三没有尽到当儿子应尽义务,为此,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我的三个儿子支付我赡养费,每人每月100元就行。”
    从老人的诉状中可以看出,并不是三个儿子都不赡养老人,而是老三不孝顺,不尽赡养义务,老人不想只让老二和老四赡养,想一碗水端平,于是干脆将三个儿子都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来明确三个儿子的赡养责任。
    审理过程中,迫于周围的舆论压力,在法官的调解之下,三兄弟就老人的赡养问题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100元。调解协议达成,本该相安无事。可老三不走寻常路,坚持要将每月的赡养费交给法院,由法院转交给他母亲。
    宋老太住的地方离法院有四公里,这距离对于普通人来说并不算远,可是对于年事已高的宋老太,那是相当艰难。没有办法,宋老太另外两个儿子只得每个月为了这100元请了假去法院帮宋老太领取。可是老三并不及时履行,有时候跑三四次也领不上。2011年还好,到了2012年,老三就不再向法院缴纳赡养费,疲惫的老人和两个儿子也逐渐放弃了追索和申请执行。
    第二场官司:因为遗产 兄弟们对簿公堂
    时光飞逝,岁月流转。转眼,到了2017年。宋老太身体每况愈下,在医院治疗后,最终她的生命走到了尽头。
    伴随着宋老太的去世,三兄弟关于她的赡养问题不再成为问题。可是老人生前是有承包土地的,这些土地流转给了村委,老人每年可以依照土地面积和集体成员身份从村委获得一定数量的分红。2016年到2018年,三年的分红合计为4万余元。除此之外,这土地以后还会产生分红收益,发放给继承人。
    拿着从村委领取的4万元土地分红。大儿媳、老二、老四三家一致认为老三拒不承担赡养义务,不应该分配母亲宋老太的遗产,而且宋老太生前吃药住院花费较大,老三一分未出,宋老太的遗产根本不够填平这些支出。于是,大儿媳、老二、老四三家达成协议,将从村委取得的遗产自行分割,没有给老三留份。
    老三说,你们是儿子,难道我就不是儿子?一怒之下,就将兄弟三家告上法庭。
    法庭上,老三刚提出自己应该参与分配老母亲遗产的诉讼请求,就遭到了兄弟三家的激烈反驳。他们讲述了当初老母亲因为老三不尽赡养义务,将兄弟三人告上法庭等事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宋老太未立遗嘱,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个儿子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法律又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为老三不尽赡养义务,迫使宋老太提起诉讼,且其他兄弟也都表示老三确实没有尽赡养义务。一审法院综合全案,在分割遗产时,老三应予以少分。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不服,老三认为其应当平均分割遗产并且继承今后土地分红的份额,而其余三家则认为一分都不应该判给老三,如果判给他,则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此风不可长。
    二审审理期间,大儿媳、老二、老四出具新证据。邻居七人向法庭出具了联名证明,证明自2009年至2017年间,老三不但不赡养宋老太,还经常对老人无理取闹,打骂老人。老人生病住院从不探望,医疗费分文不出。其中三人出庭作证。
    法院终审判决:不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
    这三名证人的证言究竟能不能相信呢?
    法官认为,宋老太在2011年就提起诉讼,将其儿子告上法官,一方面说明我们普法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说明其确实出于被逼无奈、其儿子行为之出格。正常情况下,街坊邻居、亲戚朋友对家务纷争往往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比较谨慎,不轻易断言谁是谁非,而本案中街坊邻居,当事人共同的亲戚,联名写证明信,甚至出庭作证,一致指责老三之不孝,说明老三已经在村里成为公认的不孝之人。
    基于此,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二审对三名证人所作证明的事实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根据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老三之行为,不仅是不尽赡养义务,而且已经达到遗弃的程度,之所以未造成严重后果,皆因为宋老太有其他儿子儿媳照顾。在宋老太丧葬期间,老三不出力、不守灵、不送殡也不支付丧葬费,说明其对母亲缺乏感情,其声称在宋老太生前曾自行支付3000元赡养费,并以自己的方式尽孝,既无证据支撑,也不符合全案事实,让人难以置信。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老三不应分配宋老太遗产,改判驳回老三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主审法官寄语:不孝之人何以为子女做表率
    常言道,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动物尚且知恩图报,何况人乎?古语云:常存仁孝心,则天下凡不可为者,皆不忍为!所以孝居百行之先。一个人连自己的父母都抛弃不养,他又能交到什么朋友,获得什么支持,取得什么成绩呢?又如何为自己的子孙做表率呢?
    愿天下父母老人都能安享春秋,安度晚年,如果不幸子女不肖不孝,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人民法院是您坚强的后盾。
  (晋城中院郑金坤)